学生校长助理团章程
 

开封职业学院学生校长助理团章程

一章   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工作程序,明确职能,确认权限,保证学生校长助理团正常有序运转,根据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 本条例为开封职业学院学生校长助理团基本行为规范。

第三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所设部门及个人均必须依本条例开展工作。

第二章  工作原则

第四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要自觉接受校领导、校长办公室的指导和全体同学的监督。

第五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在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。

第六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要认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任务,同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,配合校领导、校长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七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设主任1名,统筹协调全面工作;副主任2名,统筹协调管理部的全面工作。

第八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会务部、文宣部、档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。

第九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各部门是学生校长助理团的办事机构,一般设副主任2名、组长3名,干事若干名。

第四章  领导体制

第十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由开封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领导工作。学生校长助理团的成立、调整、改组以及机构的设置均须报校长办公室批准。

第十一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主任领导各部门工作。学生校长助理团实行主任负责制,会务部、文宣部、档案管理部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,向主任负责。

第十二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各部门部长领导本部成员。各部实行副主任负责制,组长、干事在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,向副主任负责。

第十三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主任应经常向校长办公室指导老师请示、汇报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各组组长应经常向副主任请示、汇报工作,副主任应经常向主任请示、汇报工作,一般逐级进行,也可直接向指导老师请示汇报工作。

第五章  工作职责

第十五条  会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助理课程表,编排值班表和浇花安排,汇总统计助理团每周值班请假、换班情况。检查、反馈、补充校领导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的办公用品。协调和监督会议安排,会场物品摆放、电子设备准备情况等。

第十六条  文宣部协助负责文字类材料的起草和审核。协助负责校长办公室新闻网站的新闻更新、日常管理。宣讲学校政策、制度,配合学校有关政策、制度的组织实施。

第十七条  督查部协助负责根据督查简报以及领导交代的任务拟定督查工作,完成工作通报。协助负责资产检查。

第十八条  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,提交相关议案,并适时举办校领导与学生代表茶话会等活动。

第十九条  接受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委托、布置的其它工作等。

第六章  人事任免

第二十条  每学年面向全校新生,公开招聘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组成人员的聘用应经过面试、试用期的考察确定,试用期为两周,试用期过后由校长办公室决定是否留任,校长办公室批准后产生新一届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。

第二十二条 对接校领导的学生校长助理的任免,由校长办公室行政科对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考察后提出任免建议,经校办主任审议批准。

第七章  会议制度

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应定期召开例行办公会议,总结上一阶段工作,布置下一阶段任务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全体会议由主任通知、会务部进行召集、材料印发、会议安排、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就专项工作可召开专项会议,由主任或部长召集、主持,会议事项参照上述规定。

第八章  工作规范

第二十七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要具备服务精神、保密意识,协助校领导、校长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开展工作要精心部署,统筹安排,认真负责,做好总结。主任应定期向校长办公室请示、汇报学生校长助理团整体工作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要在学期初做好工作计划,制定行事历,有序开展本学期工作。

第九章  队伍建设

第三十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应将“协同、认真、高效,服务、担当、极致”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,做有素养、负责任的学生助理。

(一)要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;

(二)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要以身作则,提高个人修养,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、生活作风,时刻维护学生校长助理团形象;

(三)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要增强组织纪律性,坚持令行禁止,有令即行,有禁即止;

(四)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要服从领导、听从指挥,高质高效完成任务;

(五)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要树立大局意识,既要分工负责,又要团结协作;

(六)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要改善工作方法,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要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,规范管理机制,用制度规范人、用制度规范工作,实现各项工作有据可依、奖惩齐备、规范有序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应加强与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沟通、交流,取长补短,提高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
第十章  监督、考核和奖惩

第三十三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由校长办公室建立考核制度,在校长办公室指导下对学生校长助理团全体成员进行考核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表现优秀、工作积极、成绩突出的,在评优评先时应给予侧重。另,校长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,包括口头表扬、书面表扬、授予证书、推优等,并计入档案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成员表现落后、工作懈怠的,视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清退。

第十一章    

第三十六条  学生校长助理团依据此条例制定其他相关制度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