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行政印章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开封职业学院院章、开封职业学院钢印、二级单位的行政用章等。
第二章 院级行政章的管理
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行政印章管理责任部门,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,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;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,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,做到随用随锁,不得随意乱放、出借印章,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。
第五条 学院行政印章使用应在院长办公室公共场所内进行;确需要在院长办公室公共场所以外使用印章的,须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,由院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持章用印。
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印章,对手续不全或按规定不能使用印章的,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
第七条 用印时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用印,确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为用印时,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管理人员的视线。严禁在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材料或空白介绍信、证件、奖状、表格等各类凭证或纸张上用印。
第八条 院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、整理、立卷归档。
第三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
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,经主管院领导签发后,由院长办公室登记、编号、用印。
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书、协议书、意向书等重要法律文书以及向省教育厅等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、统计报表、审查表、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,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(报表),署明编报人(或联系人)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合同、协议需法人签字的应先由院长签字后再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一条 到上级部门、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的,需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开具学院介绍信并用印。
第十二条 在外刊登广告、声明等,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,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三条 凡需要使用院长公务印章的文件、资料,须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四条 工作证、聘书、荣誉证书、录取通知书等常规证书、证明等,需提交相关文件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五条 各类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(肄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进修证、学历证明)由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持学院发文文件(含名册或名单)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六条 外事活动申请出国人员(含学生)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后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并持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七条 凡向外报送的科技成果申报书、项目申请书、专利、成果推广和各类科研合同等,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登记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申报、评奖由教务部门统一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,由教务处出具汇总表并加盖教务处公章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需用印者,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。非日常性事务需用印者,均须需要用印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持《开封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申请单》到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第二十条 凡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,院长办公室均须留存一份复印件(同类多份文件由相关部门出具名单并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主管签字)。
第四章 印章的启用与变更
第二十一条 行政系统新成立单位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,安排刻印公章,并发文公布使用;单位撤销的,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收回印章;多个单位合并的,仍沿用其中一个单位名称的,其他合并单位印章交回院长办公室,单位合并后更名启用新名称者,原单位印章交回院长办公室,由院长办公室按合并后的新名称刻印公章,留存印模并发文公布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收回的旧印章,按规定封存或销毁。
第五章 其他规定
第二十三条 学院二级单位的印章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院内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 学院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用章使用负全责。
第二十五条 不得伪造、变造、盗用、故意毁坏公章,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处分,情节严重者,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行政单位参照本办法,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,建立用印登记表,严格印章管理。
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授权对外使用的招生专用章、就业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等行政用章,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,制定印章管理办法,建立用印登记表,严格印章管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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